运输服务承揽协议
鉴于:
    1.网络货运人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网络货运公司,存在货物运输业务需求,拟委托具有相关工作资质及经验的实际承运人,承担并完成运输工作。
    2.实际承运人系有能力独立完成网络货运人委托运输业务的主体,具备承担网络货运人要求的运输业务的各项资质及经验,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网络货运人委托按照其要求完成运输服务。
    3.本协议项下,实际承运人为网络货运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网络货物运输服务,本协议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和附件所列明的网络货运人,附件所列明的网络货运人主体信息可能发生变更,具体承担权利义务的网络货运人以速必达平台运单显示的主体为准。
    4.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实际承运人承揽网络货运人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资质保证
    1.1实际承运人应保证为网络货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驾驶员具有相应驾驶资质,能满足网络货运人货物运输的全部需求。
    1.2实际承运人应向网络货运人提供以下资质证件,以备查验:
    (1)营业执照(如适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4)与驾驶证相配套的驾驶员身份证及家庭住址;
    (5)机动车行驶证;
    (6)车辆道路运输证(如适用);
    (7)车辆保险卡;
    (8)网络货运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证件。
    网络货运人的查验并不免除实际承运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3实际承运人保证向网络货运人提供的上述资质证件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若实际承运人资质证件到期的,应及时更换并向网络货运人备案,确保在本协议有效内的资质证件真实、准确和有效;网络货运人有权对实际承运人提供的上述资质证件予以拍照、复制留存,并有权为本协议之目的对前述资质证件予以合理、必要的使用。
    第二条 业务承揽
    2.1 实际承运人通过“速 必 达网络货运平台”(含货主端网页版:https://wlhy.56sbd.com,货主端 APP、司机端APP:https://wlhy.56sbd.com/driver.apk,)统称“速 必 达网络货运平台”(或是通过短信邀约等方式进行实名注册认证并签署本协议后,即可通过速 必 达平台接受网络货运人发出的运单需求。)
    2.2实际承运人接受派单后,即应按照对应运单信息记载的内容提供运输服务,配合上传承运车辆的运输轨迹并保证运行轨迹的真实性。
    第三条 费用结算
    3.1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授权批准,由网络货运人为实际承运人代扣代缴实际承运人因从事货物运输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相关税费,同时实际承运人需要配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等相关工作。
    3.2 双方确认费用结算由实际承运人于货物运输确认送达后下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速 必 达平台电子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在速 必 达平台完成对账单内容确认;在网络货运人收到对应托运人支付的全额运费后,网络货运人将经双方确认的运费金额汇入实际承运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银行账号,每月结算金额以双方在速 必 达平台系统确认的对账单为准。
    3.3如双方对账存在争议,则争议部分相应运费可延迟支付,待双方核实无误后,再另行支付;此种情况下,网络货运人延迟支付的行为不视为违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4网络货运人向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中已包含道路、桥、闸通行费、加油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税费。实际承运人同意在为网络货运人提供运输服务期间所产生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等单据发票应由网络货运人向相关机构申请开具相应发票,若需要实际承运人提供协助的,实际承运人应无条件提供协助。实际承运人拒绝提供协助的,网络货运人有权延迟支付运费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保险及理赔
    4.1实际承运人应办理足额的载运工具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相关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等并确保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该等保险持续有效。
    4.2如发生运输货物损毁灭失等情况,涉及到保险公司责任赔付的,实际承运人应立即向网络货运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因实际承运人的责任的货物损失和费用由实际承运人全额赔偿。
    第五条 网络货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网络货运人有权要求实际承运人按照其在速 必 达平台接受的运单要求提供运输服务。
    5.2在实际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网络货运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或托运人的要求进行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送达地点或变更收货人等操作。
    5.3网络货运人有权对实际承运人及其驾驶员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网络货运人及其托运人要求的交通工具及驾驶员,有权要求更换,实际承运人应在网络货运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
    5.4网络货运人有权在运输过程中,获取实际承运人、载运工具及驾驶员的实时位置信息,以确认承运货物的运送情况。
    5.5因实际承运人未按时、未按要求提货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运输要求的情况的,网络货运人有权将此运单委托其他承运人,因此导致的网络货运人损失,实际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6网络货运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
    第六条 实际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6.1实际承运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网络货运人收取运费。
    6.2实际承运人应保证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所有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和资质,且线下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与速 必 达平台线上的车辆及驾驶员信息保持一致,若实际承运人线上与线下人员、车辆信息不一致,托运人有权拒绝将货物交付实际承运人,由此产生导致网络货运人、自身或是其他第三方损失的,由实际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6.3实际承运人应保证承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运输车辆均已配备GPS定位系统、车内驾驶员保持手机通讯顺畅。实际承运人不可撤销地授权网络货运人通过速 必 达平台或是第三方机构实时获取实际承运人、载运车辆、驾驶员的位置信息及运行轨迹,并确认同意按照网络货运人的要求提供承运车辆的运行轨迹,并同意网络货运人将上述信息共享给对应托运人。若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移动设备由网络货运人提供,则实际承运人在运输工程中负责该设备的保管。若运输途中设备遗失,则实际承运人原价赔偿。
    6.4涉及零担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开箱验视。
    6.5 实际承运人应及时通过速 必 达平台了解、获知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运单信息(如货物信息、运输地点、运送时间等)。
    6.6实际承运人应及时提取和装运货物,在交接货物时应检查货物外部表面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相应货物运输要求,清点货物数量等。如接受货物时发现货物外包装破损、货物数量不对、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网络货运人,由网络货运人进行相应处理。否则,视为货物交付情况良好。网络货运人委托运输的货物不涉及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实际承运人提取货物时有权开箱检查确认托运货物非危险品。
    6.7实际承运人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确保货物的安全,不得超载、超限运输,若实际承运人提取和装运货物过程中,托运人托运货物可能导致超载超限的,实际承运人有权拒绝装货,且实际承运人应立即通知网络货运人,否则因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导致网络货运人、自身或是其他第三方损失的,由实际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接触货物,确保将货物安全、如数、无损、及时地交于收货人并办理交接手续。
    6.8实际承运人在此同意并完全承认网络货运人及其托运人对本协议项下货物的所有合法权利,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本协议项下任何货物的留置权。
    6.9如实际承运人提供的车辆资质证件身份信息与实际承运人身份信息不一致,实际承运人应保证对承运车辆享有实际所有权、使用权并承诺积极配合网络货运人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在实际承运人为网络货运人提供承运服务过程中,承运车辆的名义所有权人或其他第三人不会因为车辆权属纠纷向网络货运人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因此导致网络货运人产生任何损失的,实际承运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使用承运车辆为网络货运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过程中的产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实际承运人承担。
    6.10网络货运人向实际承运人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支付相应款项后,即视为网络货运人履行完毕其对实际承运人相应金额的付款义务。实际承运人应确保其提供的第三方收款人与网络货运人、托运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若因此给网络货运人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实际承运人承担。
    6.11实际承运人在提取、装运卸货物时应遵守托运人、收货方和装卸货地厂区的相应管理制度,因实际承运人操作不当或未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所有人身损害、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实际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网络货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反商业贿赂
    7.1双方确认并同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洽谈、协商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人员及其亲属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7.2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责任条款
    8.1网络货运人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运费的,实际承运人有权主张相应利息损失。
    8.2实际承运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网络货运人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因延迟或无法交付货物而导致第三方追偿的损失、网络货运人对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合理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8.3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应对以下情形承担全部责任:
    (1)自实际承运人接收货物或按照运单要求对货物进行处理时起到将货物送达并交付给指定收货人签收时止,在此期间承运货物损毁、丢失的;
    (2)收发货物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或延迟;
    (3)为运输货物而直接或间接雇佣或聘请的雇员、代理人等的所有行为或过失而导致的后果。
    8.4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自身、其雇佣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等,由实际承运人自行承担。
    8.5实际承运人驾驶员应完全为实际承运人雇员或代理人而与网络货运人无关,任何与实际承运人驾驶员有关或者因实际承运人驾驶员而导致的纠纷、索赔等均由实际承运人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网络货运人损失的,实际承运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8.6在本协议项下,因实际承运人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全额赔偿责任及费用,网络货运人均有权在应付实际承运人的运费中直接扣除,若扣除的运费不足以弥补网络货运人损失的,网络货运人有权追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协议双方对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本协议延后履行或未履行,均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出具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证明。
    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均有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的义务。任何一方因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3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变化、网络黑客攻击、运营商网络故障等,从而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第十条 保密义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期满后,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保密信息,在未取得对方提前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货运人的托运人名称及与托运人相关的一切信息、运费报价、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实际承运人的车辆、驾驶员信息等。但网络货运人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将实际承运人的相关信息披露给对应托运人、相关监管机关、服务顾问或是交易所等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实际承运人应向网络货运人提供有效电话,双方确认并同意,网络货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依据本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委托文件等,实际承运人通过本协议约定联系电话以短信方式回复确认的即视为实际承运人对内容的确认;网络货运人通过本协议约定的联系电话以短信方式通知实际承运人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后视为对实际承运人送达成功以及实际承运人对内容的确认。实际承运人需要变更联系电话的,应第一时间通过速 必 达平台或联系网络货运人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实际承运人自行承担;如实际承运人有任何疑问可通过速 必 达平台或网络货运人指定客服电话联系网络货运人解决。
    第十二条 协议的签署生效、变更及终止
    12.1 本协议由网络货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通过速 必 达平台等方式进行签署,在实际承运人按照签约提示页面填写信息、提交文件且完成注册程序后,即表示实际承运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实际承运人在速 必 达平台以填写、勾选、点击等任何方式或通过实际承运人有效电话号码短信方式确认的内容均是本协议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际承运人签署本协议需配合通过填写基本信息、手机获取验证码、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身份认证。
    12.2实际承运人明确同意,网络货运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运营需要,不时对本协议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并公布,实际承运人应主动不时查阅速必达平台的公示,若不同意修改内容,则应立即停止使用速 必 达平台承接运输业务,若继续使用速 必 达平台则视为接受协议的修改。
    12.3 本协议在实际承运人使用速 必 达平台为网络货运人提供运输服务期间持续有效,实际承运人如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可按照速 必 达台公示相关规则注销账户,本协议自实际承运人账户注销完成之日终止。
    第十三条 速必达平台相关规则
    13.1 为提升速 必 达平台服务质量以及维护速 必 达平台的经营秩序,网络货运人制定了交易规则、实际承运人评价机制、争议解决机制、举报投诉机制等相关规则,保障托运人、网络货运人、实际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13.2 实际承运人通过速 必 达平台接收运单时,须提前了解和掌握速 必 达平台相关规则和制度,并受上述交易规则和制度的约束,托运人应关注相应规则和制度的调整情况,实际承运人应随时关注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调整情况。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